原告(反诉被告)郝**与被告(反诉原告)海南台达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达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郝**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年8月21日,台达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诉和*诉进行合并审理,并于2017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郝**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王**、被告台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编号为a3a-502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511000元);2、判决被告返还购房款136000元、装修款75000元,赔偿利息8615.83元(211000×4.9%÷12×10)、租房租金19000元(1900元/月×10)、购房差价145704元(67.64×8600-67.64×6445.89)、契税4360元、物业专项维修基金4058.4元、燃气开通费3000元、电视初装费350元、代收办理房产证费用146.53元等损失。以上共计396234.8元。
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证号为h*******的商品房出售给原告。该商品房建筑面积为67.64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55.15平方米。房价按套内55.15平方米计价,每平方7905.72元。另外**房屋为精装修,装修款为75000元。以上款项,原告须在规定期限内支付211000元,余款300000元为按揭贷款。被告必须在2016年8月30日前将符合国家规定的商品房交付给原告使用。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本文书还有62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