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男,1960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上诉人陆**因与被上诉人刘*、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陆**上诉请求:一、判令被上诉人刘*、李**、刘**返还上诉人陆**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00,000元;二、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刘*、李**、刘**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至2016年间,被上诉人刘*因为生意需要陆续向上诉人陆**借款,2016年3月14日刘*与刘**共同向陆**出具了借款50万元的借条,并约定了还款日期。借款均已到期,但至今未还,上诉人多次催讨均未果。上诉人提供的借条、银行流水、结婚登记表能够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借贷事实。被上诉...(本文书还有19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