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与被告陈**、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陈**与被告王**于2016年1月12日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不具备继续履行条件。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王**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购买了位于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购物中心××单元××室房屋,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2016年1月12日,被告王**瞒着原告,与被告陈**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售价为750000元,前期支付定金10000元。原告对该合同的签订并不知情,被告王**未经原告同意对涉及夫妻双方重大权益的房产事项之处分属于无权处分,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被告陈**并不构成善意取得条件,两被告签订的合同不具备继续履行条件,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被告陈...(本文书还有13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