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合肥远拓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拓公司)与被告余**、被告(反诉原告)安徽德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远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张**、被告余**、被告(反诉原告)德华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远拓公司诉称: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与香樟大道交口东北角香御公馆**号楼,原系由德华公司开发建设的,其于2007年8月7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便开始对外销售,并出售了本案诉争的香御公馆**号楼商**室房屋以及其他部分房屋。
2010年12月1日,我方取得了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与香樟大道交口东北角地块的使用权,而涉案香御公馆**号楼所在的地块,则属于我方取得地块的一部分,因此,我方取得了香御公馆**号楼未销售部分的房屋所有权,如商**室、商**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等房屋,对于已销售的房屋,则由我方负责办理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产证,并于2012年2月22日进行了预售许可证的变更登记。
2012年5月10日,我方与德华公司就已销售的涉案商**室房屋签订了《协议》一份,约定德华公司...(本文书还有49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