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侯**诉被告五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行政规划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侯**诉称,哈尔滨常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在五金公司院内开发建设住宅楼**栋,向被告五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该局于2009年9月16日向五常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便函,将开发地段的情况通知该局。后五常市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哈尔滨常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了该地的土地使用权。2016年5月6日,原告与哈尔滨常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合同,但楼房一直没有开工建设。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2009年9月16日便函及作废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合同,并赔偿利息损失156万元。
被告五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辩称,原...(本文书还有6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