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诉被告广博物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汪**的委托代理人谢**,被告广博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诉称,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到被告设在“祥盛观景***小区的物管处上班,从事保洁员工作,受物管处直接管理,每月基本工资1500元,月绩效工资100元。被告对原告进行出勤考核、按月支付工资;原告的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工作地点受被告控制,双方之间于2015年5月18日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2017年4月10日,原告到物管处领取3月份工资时,管理人员告知原告,“公司张总来电话说原告有*,年龄大不能再胜任保洁工作,要原告不要来上班了。”原告从2015年5月18日至2017年4月10日止,在被告的物管处从事保洁工作,仅差8天就满两年,从未请事假和病假,没有一天旷工,更没有在工作中给被告造成一点损害。原告在被告公司上班期间,曾三次向被告物管处递交...(本文书还有38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