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刘**与被执行人黑河恒立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恒立信公司)、黑河市乾通汽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乾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袁**(2017)黑11财保****号之一民事裁定不服,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执行听证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袁*异议请求中止对乾通公司开发建设的黑河汽车展示中心一期工程b区第**层(又称汽配城展区10号)的执行并解除查封。理由:异议人袁*持有2016年1月9日与中房集团黑河房地产股份开发有限公司(中房公司)签订的《乾通汽车展示中心购销合同》,2018年1月10日中房公司又给案外人出具一份情况说明,证明2016年1月9日的《乾通汽车展示中心购销合同》是王**、万春晓将该争议房产转让给袁*而...(本文书还有17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