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劳**因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548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第10355737号”黑k能量heiknengliang”商标(简称争议商标,见附图)由劳**于2011年12月27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准注册日为2013年3月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的啤酒、纯净水(饮料)、豆类饮料、果汁饮料(饮料)、水果饮料(不含酒精)、植物饮料、汽水、花**(软饮料)、奶茶(非奶为主)、饮料制剂。
第5737174号”黑卡”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见附图)由郭普于2006年11月21日申请注册,核准注册日为2009年9月28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的不含酒精的果汁饮料、果汁、水(饮料)、矿泉水(饮料)...(本文书还有36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