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张**、苗*、刘**、刘**与被告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齐齐哈尔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张**、苗*、刘**、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张**,被告王**,被告人保财险齐齐哈尔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人保财险北京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张**、苗*、刘**、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在各自的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6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7日0时20分左右,临城黑城乡前都丰村**号刘**驾驶王**所有的冀e×××××号重型自卸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内丘县南赛乡小河庄村和江朋锯石厂西边100米处时,因车辆故障下车修车,冀e×××××号重型自卸车向前溜车,将刘**碾压造成刘**当场死亡。经查,王**为事故车辆所有人及车辆保险投保人,分别在被告二、被告三处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500000元)。原告认为,刘**虽是冀e×××××号重型自卸车的驾驶员,但是事故发生时,其已经不在车上,已不属于车上人员,其人身身份发生了变化,已属于交通事故第三者的范畴...(本文书还有58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