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诉被告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利民一初字第00739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丁**不服,提起上诉,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亳民一终字第007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利民一初字第00739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及其委托代理人慕*,被告侯**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丁**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8月10日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基础工程、土方回填、土建工程及主体、屋面工程、木工、水**等。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及施工机具开始施工。2012年阴历8月份,双方因合同发生纠纷,原告被迫停工,被告强*原告的施工人员及施工看护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并将原告的施工机具非法扣留,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返还,遭到被告拒绝。2012年9月,原告支付给施工工人赵*子、纪**、汪**工资5万元,被告称也向赵*子、纪**、汪**支付了5万元工资,该三人于2014年5月份已...(本文书还有33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