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株式会社久保田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原审第三人徐**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83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6年11月23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株式会社久保田的委托代理人葛*、王**,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郭**、隋璐,徐**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株式会社久保田拥有名称为”水田作业机”的200510106899.6号发明专利权(简称本专利)。
徐**针对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于2014年5月5日作出第2276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22762号决定),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6均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决定:宣告本专利权无效。
徐**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专利的申请日早于2009年10月1日,应适用2001年7月...(本文书还有203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