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世兴公司)与被告上海廉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廉美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原告百世兴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追加上海玉融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融公司)、上海玉融商贸有限公司九亭分公司(以下简称玉融公司九亭分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百世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廉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寇**,被告玉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被告玉融公司九亭分公司的负责人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百世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廉美公司、被告玉融公司、被告玉融公司九亭分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3607361号、第*******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2.被告廉美公司、被告玉融公司、被告玉融公司九亭分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30,000元。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并明确在本案仅针对被告廉美公司、玉融公司、玉融公司九亭分公司就被告廉美公司销售涉案商品的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主张权利,对被告玉融公司、玉融公司九亭分公司的其佘生产、销售侵权行为不在本案中主张权利。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主营食品饮料等产品的公司,原告的“酒鬼”品牌花生米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并在市场占有大量份额。2003年6月25日,原告...(本文书还有56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