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蒲**与被告郑**、李**民间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2005年8月1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2、判决二被告协助原告将被告所有的位于大竹县竹阳镇莲印路**号**幢**楼**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竹权改字第01043号,建筑面积为27.01平方米)产权登记在原告郑**名下;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二原告于2005年8月12日与二被告签订了购房协议,由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位于大竹县竹阳镇莲印路**号**幢**楼**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竹权改字第01043号,建筑面积为27.01平方米)。二原告于1998年支付购房款2960元,当年被告将该房屋实际交付给...(本文书还有21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