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被告何**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购车款40000元,并从2016年12月22日起到付清时止的资金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5年元月向原告借款6万元,十几天后,被告归还了2万元,还欠4万元一直没有归还。原、被告于2016年12月20日达成协议,原告以被告借款的4万元购买被告何**的东风日产车。双方约定以借款4万元作为购车款,并重新达成协议。原、被告双方约定于2016年12月22日到车管所过户,但被告不到场,也不接原告的电话。由于被告不履行购车过户手续,车子也没有交付原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购车合同,被告归还原告的购车款4万元。
被告何**辩称,一、被告没有与原告发生民间借贷关系,如原告...(本文书还有13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