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8日下午,被告人韦某某到德保县新时代汽车租赁中心,租借了韦某邱的桂l******黑色别克小轿车,并通过他人伪造韦某邱的身份证及机动车登记证书。同日18时许,韦某某驾驶该车到田阳县鑫邦典当股份有限公司,持假证以韦某邱的名义将轿车质押给典当公司老板黄华,骗取现金30000元。得款后,韦某某将钱款挥霍。破案后,涉案小轿车已发还失主。
另查明,2013年11月27日被告人韦某某因涉嫌其他诈骗行为被百色市公安局向阳派出所抓获,后变更为取保保候审强制措施。同年12月11日田阳县公安局对本案立案后,经侦查确定被告人韦某某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在获知被告人韦某某被抓获的情况后,即通知向阳派出所协助抓捕韦某某。同年12月23日韦某某在向阳派出所被田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审讯,韦某某对其诈骗黄华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证人韦某邱、王**、姚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的陈述,现场指认笔...(本文书还有8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