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与被告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四十铺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四十铺村委会)、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四十铺村茶冲村民组(以下简称茶冲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7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幸**,被告四十铺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夏**,被告茶冲村民组负责人蒯光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集体土地补偿款合计53113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1995年嫁入到茶冲××组,户口也随之登记在该村民组。2012年7月24日离婚,离婚后原告没有改嫁,一直在该组生活生产至今。也一直享受该组的正常待遇,而在这次土地款分配时该组剥夺了原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而使得原告没有分配到集体土地补偿款份额。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应享有该村民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享受该...(本文书还有13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