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四十铺村委会辩称:同意茶冲村民组意见。
被告茶冲村民组书面辩称:1.被答辩人刘*原系外地户籍,我村民组村民李*出嫁到刘*户籍地,因婚姻关系,为了参与土地款的分配,将户口迁到我村民组,长期不在三十铺镇四十铺村茶冲村民组居住、生活,被答辩人不具备我村民组成员的资格。2.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经村民组会议讨论通过,具有合法效力,被答辩人的情形不符合分配方案的要求,不应取得土地补偿款。
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结婚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茶冲组通用机场等项目征地、青苗补偿分户清册复印件,两被告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茶冲村民组提交土地补偿款分配协议,被告质证该分案经过全体村民根据村民自治原则达成的,没有剥夺原告土地补偿费分配权,本院认为“村规民约”不得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该质证意见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李*系三十铺镇四十××××组村民,2014年11月10日,李*与其原告刘*登记结婚,刘*通过“入赘”...(本文书还有14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