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市大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志顺房地产有限公司、唐**、唐**、陈**、杜**、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后,于2015年7月13日转换为普通程序。因原告大地人防公司申请鉴定,本案于2015年7月20日中止审理,于2016年11月3日恢复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大地人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志顺公司、唐**、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地人防公司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志顺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09575.1元;二、被告志顺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本金按日千分之一标准,自2013年10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三、被告志顺公司承担原告为满足司法鉴定的鉴定条件而支付的费用1万元;四、被告唐**、唐**、杜**、陈**、卢**对被告志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确认原告对被告志顺公司及其他被告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金本村头开发区翠逸豪庭1到**号楼工程项目及其他建筑物在工程款609575.1元范围内就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全部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志顺公司于2013年9月10日签订壹份《翠逸豪庭(1#-8#楼)人防地...(本文书还有48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