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冲××组辩称,1、被答辩人程**等从未耕种土地,二轮土地承包地时就明确表示,土地不要了,农业税也不交,没有办理土地经营确权证书,户口长期不在茶冲××组,也不在此生活、居*,直至2015年土地征收时,为了分配土地款才将户口迁入茶冲××组,被答辩人不具有我村民组成员资格;2、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分案,经过村民组会议讨论通过,具有合法效力,被答辩人的情形不符合分配方案的要求,不应取得土地补偿款。
四十铺村委会辩称,同茶冲××组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程**1953年6月10日在茶冲××组出生,后外出打工认识刘**并结婚。婚后,程**夫妇1985年6月**日生育长子刘*,1988年6月**日生育次子程*。程**婚后曾将户口迁出,201...(本文书还有12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