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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刘**等与六安市金***************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物权纠纷>>所有权纠纷>>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7)皖1502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7-12
  •  
  • 【案例概要】

    茶冲××组辩称,1、被答辩人程**等从未耕种土地,二轮土地承包地时就明确表示,土地不要了,农业税也不交,没有办理土地经营确权证书,户口长期不在茶冲××组,也不在此生活、居*,直至2015年土地征收时,为了分配土地款才将户口迁入茶冲××组,被答辩人不具有我村民组成员资格;2、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分案,经过村民组会议讨论通过,具有合法效力,被答辩人的情形不符合分配方案的要求,不应取得土地补偿款。

    四十铺村委会辩称,同茶冲××组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程**1953年6月10日在茶冲××组出生,后外出打工认识刘**并结婚。婚后,程**夫妇1985年6月**日生育长子刘*,1988年6月**日生育次子程*。程**婚后曾将户口迁出,201...(本文书还有120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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