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与被告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四十铺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四十铺村村委会)、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四十铺村茶冲村民组(以下简称四十铺村茶冲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征地补偿款53113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出生在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四十铺村茶冲村民组,一直在该组居住生活,户籍登记在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四十铺村茶冲村民组,也一直享受该组正常待遇,但在这次土地款分配时该组无故剥夺了原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使得原告没有分配到集体土地补偿款的应得份额,使得原告失去了最起码的生存权。为维护原告权*,特具状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四十铺村茶冲组辩称,1、原告在村民组没有承包土地;2、不具有本组成员资格;3、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系村民组讨论决定,原告不符合分配条件。
被告四十铺村村委会答辩意见与四十铺村茶...(本文书还有13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