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李**、李*与被告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四十铺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四十铺村委会)、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四十铺村茶冲村民组(以下简称茶冲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三位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李**、幸**,被告四十铺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夏**,被告茶冲村民组负责人蒯光伦及其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李**、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应得的集体土地补偿款合计159339元。事实和理由:李*1980年6月**日出生,李*女儿苏**2006年9月**日出生,李*儿子李**2014年5月**日出生,三人户口均登记在茶冲××组。李*虽然出嫁,但没有离家,并且一直在该组...(本文书还有18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