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诉被告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素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唐龙担任记录。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张**、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2月18日,被告何**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何兆庆沿省道327线由公会往八步方向行驶,当日22时10分行至省道327线12公里处时,与由左往右横过公路的行人黄**发生碰撞,造成黄**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认定:1、何**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2、黄**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贺*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7天。原告的损失:1、医疗费:32629.7元(31414.2元+1215.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27天×100元/天),3、营养...(本文书还有27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