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州广麓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一建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2)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13日,广麓公司(乙方,出租、安拆单位)与省一建公司(甲方,使用单位)签订《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约定甲方租赁乙方的两台塔式起重机,塔机型号:qtz63(tc5610)、qtz80(q5512),用于建筑施工(对甲方负责),乙方负责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工程名称:金海岸花园**期第七组团人防地下室工程;工程地点:广州市番禺区清河东路金海岸住宅区内;安装高度约为75米;甲方须保证使用场地,给塔机进退场及安装拆卸,所提供的场地满足25t吊车作业的需要,因有合理原因,而超出吊车吨位,甲方补差价;甲方应保证操作驾驶员食宿;租期约为6个月,不足6个月按6个月计算,如超过租期,按实际使用时间结算租金;塔机安装调试合格,甲、乙双方签订设备使用通知书,开始计算租期及租金,未签订设备使用通知书,甲方不得使用塔机,塔机安装调试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后的20个工作日,为申报检测正常工作日,在此期间不影响甲方使用塔吊和乙方计算租期并收取租金;甲方使用完...(本文书还有51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