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起,被告人陆俊伙同被告人侯某某经事先预谋,明知无烟草专卖许可证而非法从事卷烟生意,从浙江等地收购各类品牌卷烟后在上海销售。2013年9月26日凌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东高路**弄景***小区门口将被告人陆俊、侯某某抓获,并在被告人陆俊驾驶的牌照为沪a******的商务车及二人暂住地内查获利群、中华等各类品牌卷烟共计3927条。经鉴定,上述被查获卷烟均为真卷烟,总计价值人民币468864.88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上海市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检查(勘验)笔录证实,从被告人陆俊、侯某某牌照为沪a******的商务车及二人暂住地查扣卷烟的数量和品牌。
2、上海市烟草专卖局财务处出具的卷烟估值估价意见书证实,涉案卷烟的总价值...(本文书还有7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