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与被告汤*、陈**、嘉祥县嘉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诚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汤*、陈**、嘉祥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汤*、嘉祥公司、陈**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179680.96元、交通费4817元、住宿费600元、护理费30934元、误工费62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750元、营养费18250元、残疾赔偿金49084.6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共计387516.56元;2、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汤*、嘉祥公司、陈**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13日10时10分许,被告汤*驾驶鲁h******/×××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宏扬水泥厂门前路段由西向东倒车时撞伤原告,导致原告受伤。经格尔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汤*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丈夫李*飞与被告汤*达成简单的赔偿协议,被告汤*拿走原告的部分医疗费票据,支付赔偿款4万余元,原告伤势较重,被告汤*所支付的赔偿与原告的损失相差甚远,故具状起诉。因被...(本文书还有55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