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汇升公司辩称,对借款本金认可。原告主张截止2017年10月20日的利息9597522.22元是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后的33.61%计算而得,超出法律规定的24%的年利率,应按年利率22.4%计息,至付清本息止的利息原告主张月利率按2%计算不认可,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1.867%计算。对于借款以房产设定的抵押无异议。对于原告四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认可。对于抵押的事实及证据也认可。对于律师费没有异议。并表示无证据提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4年2月24日,闽商公司与汇升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xd2014)借字第031号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本文书还有17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