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无锡市佳轩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新区坊前纺城大道288号纺织c31区17号(组织机构代码***:09555-1)。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执行人柳*、林*、无锡市佳轩纺织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5)南商初字第007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柳*、林*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421563.25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16年1月11日为20843.31元,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21563.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085%计算),息随本清。二、柳*、林*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律师代理费15113元。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以柳*、林*抵押的位于无锡市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17-**室房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690000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还款及诉讼费的给付优先受偿。四、无锡市佳轩纺织品有限公司对柳*、林*...(本文书还有9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