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执行人刘**、陈**、江苏锦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5)南商初字第00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刘**、陈**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支付借款本金84472.24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15年5月31日为2753.01元),并自2015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1475%计算,息随本清。二、刘**、陈**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律师费4589元。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以刘**、陈**名下位于无锡五洲装饰城d7-2043号的房屋,在15万元的范围内以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对刘**、陈**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及本案诉讼费用优先受偿。四、江苏锦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被...(本文书还有8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