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魏**、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定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新独任审判,于2017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人保定远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魏**、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诉称:2016年9月16日约15时30分许,本案案外人孙*征驾驶皖a×××××号牌车沿311省道自东向西行驶,至311省道119km+900m处时,所驾驶车辆撞到被告魏**驾驶的停在路边的皖m×××××号牌车,造成两车及停在路上的一电动三轮车损坏,魏**及皖a×××××号牌车乘员我、焦长兰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定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魏**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孙*征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我无责任。魏*是皖m×××××号牌车的所有人,该车在人保定远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为此起诉,该事故造成我的损失...(本文书还有32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