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芮**、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至凤阳县人民法院。凤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1月22日提出回避申请。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11民辖****号民事裁定书,指定该案由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追加刘**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的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追加刘**作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追加刘**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潘**,被告芮**、刘**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张*,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判决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起诉时约32万元,共计132万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牛*与被告芮**、王*是朋友关系,三人在深圳合伙做黄金加工...(本文书还有28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