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诉刑诉(2017)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故于9月15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徐**、被害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张**将位于自家屋前与其弟张某有权属纠纷的土地浇筑成水泥地面。2017年1月19日早上7时许,被害人张某携带铁铲、铁锤与妻肖某敲砸该地块,张**见状与妻陈*制止,双方发生斗殴。被告人持木棒击打张某,致其右...(本文书还有6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