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宋**、宋**、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宋**及其委托代理人夏*,被告宋**委托代理人即被告宋**,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9月30日中午一点左右,被告宋**驾驶琼axxx号小型轿车载原告等几人行至澄迈县老城镇老马线交叉路口处,与被告胡**驾驶的琼a******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使原告人身遭受重大损害。经海南省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肺挫裂伤、右侧多发肋骨骨折,住院治疗23天,至2013年10月22日出院。原告至今仍未痊愈,无法工作。此次事故发生使原告在身体上遭受巨大伤害,经济上遭受巨大损失,精神上遭受巨大痛苦,原告为此损失医疗费、护理费等大量费用。经查,被告宋**是被告宋**驾驶车辆所有人,事故经澄迈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宋**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胡**承担次要责任,故被告宋**应当与被告宋**对其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胡**应对其责任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由于被告胡**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保险法相关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再由其他被告按过错责任承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令:一、被告宋**、宋**、胡**向原告赔偿医疗费20485.32元、误工费13704.16元、护理费100×23=2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23=1150元、交通费220元、残疾赔偿金20918×20×10%=41836元、后续治疗费2000元、鉴定费暂定1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87995.48元;二、判令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赔偿责任;三、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被告宋**辩称,一、我对事故认定不服,由我承担主要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胡**违法不让优先通行的我行驶,没有减速导致撞击我驾驶的车辆,交警没有对双方车辆的安全技术、车速进行检测,程序存在瑕疵。二、交通事故责任与民事损害...(本文书还有84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