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与被告郑**、李**、泉州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泉州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诉称,2014年5月6日,原告与被告郑**签订一份编号为35020*****0023336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9万元,期限240个月(具体以借款凭证为准:自2014年6月4日至2034年5月3日),借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执行同期基准利率上浮10%确定,采用按月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同时合同约定该笔借款用于购买位于南安市金桥开发区”南益·金桥新城”**号楼**层**室的商品房,并以该套房产设定抵押担保。2014年5月22日,原告与被告郑**依法向有权登记机关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现尚未办妥以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该笔借款同时由被告郑**的配偶李**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为被告郑**在原告...(本文书还有45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