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诉被告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亳州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被告平安财险亳州中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30日20时20分,原告卢**乘坐刘*驾驶的号牌为皖s×××××轻型货车正常行驶时,与被告汪**驾驶...(本文书还有17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