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梁**、梁**、安阳市华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达出租车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财险安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6)豫0503民初****号民事判决,被告中国人保财险安阳分公司不服判决,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5民终****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冯**,被告梁**、梁**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华达出租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被告中国人保财险安阳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42709.01元;2、依法判令被告中国人保财险安阳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上述直接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华达出租车公司、梁**、梁**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本文书还有42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