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被告王**、宝鸡市中元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0年6月27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2、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33793.70元及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017年8月31日前利息为3304.03元,自2017年9月1日起至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础利率的1.105倍计算);3、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宝鸡市渭滨区高新四路x号院**幢**单元xxxx号房屋依法处分后的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本文书还有6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