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诉被告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的委托代理人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雕塑制作及施工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质量保证金30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3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2016年10月29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29日,原、被告签订《雕塑制作及施工合同》一份,被告陈**为发包方,原告许**为承包方,合同约定的项目工程为68米的...(本文书还有16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