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覃桂珍、周**因与被上诉人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6)桂02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谭皓匀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丘洪兵与代理审判员侯海丽参加的合议庭共同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覃桂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被上诉人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覃桂珍、周**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请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人民法院认定2009年11月29日上诉人覃桂珍向被上诉人借款600000元约定有利息是错误的。2009年11月29日上诉人覃桂珍出具给被上诉人的《借条》没有约定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民间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看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明显是错误的。二、一审人民法院认定从2010年1月开始上诉人覃...(本文书还有53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