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许**、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陵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陵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兵兵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许**、朱**、人保财险陵城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叶**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104015.3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9日17时20分,朱**驾驶电动汽车,由洪集镇金星村路口右转弯行驶至洪安路方向,与由西向东直行的许**驾驶的皖n×××××发生碰撞至乘座小客车的原告受伤,先后入住六安市××医院、六安市中山医院治疗,原告受伤终结后被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评定为二处十级伤残,并评定了三期,此起交通事故经霍邱县交警大队,六...(本文书还有21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