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2016)桂03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月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龙**、刘**,被上诉人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李**一审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曾**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曾**仅向李**借款95000元是错误的。其一、一审法院没有考虑李**与曾**之间关系的特殊性。其二、李**与曾**于2013年2月17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实际上是对双方之前借款金额的确认。二、一审判决认定曾**不需向李**支付利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曾**答辩称:李**与曾**于2013年2月17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并未实际履行,现李**要求曾**按《借款合同》偿还200000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向一审法...(本文书还有31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