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张**不服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河池中院)(2016)桂12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河池中院查明,张**与罗*水利局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14)桂民二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一、罗*仫佬族自治县水利局补偿张**4841300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以4841300元为基数,从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二、罗*水利局负担尚欠缴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138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068.5元,共计52452元,因该款张**已经预交,应通过执行的方式返还给张**。三、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判决于2014年8月**日生效。
2014年10月13日张**向河池中院申请执行。罗*水利局将本金484.13万元及案件受理费5.2452万元共489.3752万元汇至河池中院账户,河池中院扣除案件执行费5.0813万元后于...(本文书还有32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