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覃花女、覃渊因与被上诉人王**、覃小力、原审第三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桂12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覃花女、覃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上诉人覃小力、王**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涨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覃花女、覃渊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若支持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则应支持上诉人的反诉请求或者发回重审;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一)、上诉人已经借案外人韦钦佩60万元转给覃小力,已经还清了覃花女通过覃小力提供担保的借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而覃小力收到60万元后,没有立即归还覃花女在信用联社的50万元借款本息,而是挪作他用,直到2015年6月29日才还贷。覃小力收到上诉人还款...(本文书还有41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