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与被告曹**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3日、2016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49583.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9日,被告曹**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中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泰州市高港区许庄街道马厂村委会门口在超车过程中撞上前面驾驶电动自行车同向正常行驶的原告,致原告右肘部位受伤。经村委会调解,双方签订和解协议,约定原告损失由被告承担。但此后被告未履行约定,仅垫付医疗费6000元,余款未予赔偿。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9538.8元。
被告曹**辩称,原、被告发生相撞及签订协议属实,但上述协议不得作为认定事故责任的依据,根据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告应负此事故...(本文书还有29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