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6日,桂林市临桂区四塘镇自信村委会某村的部分村民以桂林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排出的污水导致该村鸭子和鱼死亡为由,要求某公司赔偿损失,并守在四塘镇工业园区某公司工地大门口不让车辆进出。当日15时许,因辆车进出问题,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人李*2、李*1与闻讯赶来的被告人李*5、李*4、李*6、李*3等村民冲进某公司厂区里,随意殴打某公司员工白某1、秦*2、易*及到某公司办事的项某等人,将秦*2、易*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易*被殴打致右手右侧小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该伤势构成轻伤二级;右下唇内侧粘膜裂创,该伤势构成轻微伤;被害人秦*2被殴打致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其伤势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临桂区四塘镇自信村委会某村村长李*某代表该村与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某村先期支付3310元给受伤员工的第一阶段医疗费、一次性支付物品损失费644元、一次性支付易*等3人误工费12496元,某公司对被告人李*6表示谅解。
2017年1月9日,1月21日,被告人李*6、李*4、李*5、李*2、李*3分别到临桂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2017年1月23日,临桂县公安局民警在临桂县四塘镇自信村委会某村**号被告人李*1家中将其抓获。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受理及立案侦查时间。
(2)到案经过,证实六名被告人的到案时间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1、李*6、李*4、李*5、李*2、李*3案发时均已年满18周*,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桂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门诊收费单、治疗记录,证实被害人易*在2017年1月6日被殴打后于当日到桂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治疗,花去治疗费1892元。
(5)制作说明,证实2017年1月6日,临桂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到某公司调取监控录像,并刻录成光碟保存。
(6)临桂区四塘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四...(本文书还有75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