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何光磊与张某3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7月离婚。2012年10月30日,被告人利用其伪造的假房产证,取得张某1的信任,将张某3名下的塞***小区7-1-101的房屋售予张某1,骗取张某1买房款人民币50万元。
2、2016年8月30日,被告人何光磊利用其伪造的授权委托书,取得李*1的信任,将田某名下号牌为津h×××××的宝马车抵押给李*1,骗取李*1人民币8万元。
2015年4月23日,张某1报警。2016年12月28日,民警将被告人何光磊抓获。
以上,被告人何光磊涉案数额共计人民币58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明2012年10月30日,郭某1和自己说,何光磊跟他借钱,说有急用,郭某1说没有那么多钱,何光磊说在静海有一套房可以卖,让郭某1联系买房人,郭某1和自己说明情况后,定好晚上7点左右看房。后何光磊带郭某1、自己来到静海镇塞***小区**号楼1门**室,何光磊说该房卖50万元,因其着急用钱卖的便宜,自己决定购买该房,后在郭某1家与何光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见证人郭某1、张某2。何光磊说先交10万元定金,自己、郭某1、何光磊在宾馆对面的中国银行atm机给何光磊提供的银行卡号存款10万元。2012年11月1日,何光磊给郭某1打电话说要剩下的40万,他那房子有贷款,清贷后才能过户,当天下午,在郭某1家何光磊自己把准备好的40万元现金拿走了。后何光磊总以各种借口推脱房屋不能过户,再后来就联系不上...(本文书还有57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