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葛**与任**、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葛**及其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邢*、卢*,任**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路**及其委托代理人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葛**向本院提交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任**、路**共同返还张**、葛**不当得利款7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任**、路**负担。事实与理由:任**与路**经张**、葛**介绍相识,任**经张**、葛**向路**交付婚约彩礼款70000元后,于2016年农历正月二十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由于二人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任**遂到张**家大闹,向张**、葛**索要婚约彩礼款70000元。因任**采用极端手段相逼,迫于无奈,张**与葛**于2016年4月2日将70000元垫付给任**。因任**、路**之间的婚约彩礼纠纷与张**、葛**无任何关系,张**、葛*...(本文书还有30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