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王**与被告沈阳荣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被告沈阳荣富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郭**、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新西路房屋一处(建筑面积181.96平方米,总计购房款为1674032元)。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被告于2014年2月24日将涉案房屋交由原告使用,2017年2月14日原告取得涉案该房屋的房屋产权证,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办理房屋产权证迟延了546日,为此被告应当分别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8280元。现原告诉至贵院,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82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一、迟延办证系因政府行为所致,属于不可抗力,应免除责任。被告于2012年5月16日与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本文书还有11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