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张**与被告沈阳荣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被告沈阳荣富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郭**、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购买由被告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新西路房屋一处(建筑面积66.52平方米,总计购房款为278053.6元),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被告于2013年11月5日将涉案房屋交由原告使用,2016年12月8日原告取得房屋产权证。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5条约定,被告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迟延590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281元。现原告诉至贵院,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328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一、原告未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已丧失胜诉权。《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办理房产证的期限为交房后540日内,出卖人将办理权属登记所需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房产局备案。本案中,被告交房日期为2013年11月5日,原告理应在2015年4月28日(...(本文书还有14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