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诉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0,2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护理费2127.12元、营养费2000元、误工费9571.5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29,488.6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9日,在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居民邸凤有家中,被告因琐事与原告发生口角,殴打原告头部及背部,致原告受伤入院治疗20天,其伤情诊断为头部外伤、颈部损伤、背部损伤、肺挫伤等,上述事实以行政处罚决定书、医院诊断书、医疗费票据等证据予以证明。因赔偿事宜原、被告未达成协议,现诉至法院。
被告李**辩称,当时原告薛**激烈抓挠被告李**,被告李**用手防备的...(本文书还有30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