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强担任记录。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被告退还彩礼款1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原告与被告通过网络聊天结识,××××年××月××日,原、被告双方在梧州市长洲区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于2016年9月3日交给被告方礼金15000元后,原、被告及双方家人就如何摆酒、费用如何支付等问题进行交涉,原告及其家人无法接受被告及其家人提出的诸多条件,双方于2016年9月6日决定解除婚姻关系。原告认为,由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尚未正式过门,双方因礼金、摆酒、红包等问题意见不一,并且给尚未建立的夫妻感情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双方均希望早日结束不再有和好希...(本文书还有840字未显示)